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再易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再易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54號再審原告 紀榮豐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玉燕 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5年6月7日本院105年度金上易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理由
一、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年度金上易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63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宋富美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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