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13號原告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椿子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陸佰貳拾捌萬貳仟零參拾玖元(計算式:2700×33×14/54×8/25+2700×437×7/54×2/25+71700×4579.49×2/25=0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肆萬參仟參佰伍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貳拾肆萬貳仟參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書記官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