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9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盧建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建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盧建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爰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且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參本院卷第7頁),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正當,爰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附表所示之罪分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侵害法益及罪質之異同,並衡酌各犯罪時間相距時間等因素,及考量本院詢問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參本院卷第43頁陳述意見狀),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附表】受刑人盧建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年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28日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12年7月11日
111年1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831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159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8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803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5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516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5日
113年7月17日
113年8月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803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55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538號
確定日期
113年3月27日
113年7月17日
113年1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34號(已執畢)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28號(已執畢)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97號
編號3至5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29日
111年2月6日
112年6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865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865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00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51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516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56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1日
113年8月1日
113年9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538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538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56號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13日
113年11月13日
113年9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97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97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4號
編號3至5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
編號6至7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00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56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56號
確定日期
113年9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4號
編號6至7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