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9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盧建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建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盧建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爰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且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參本院卷第7頁),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正當,爰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附表所示之罪分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侵害法益及罪質之異同,並衡酌各犯罪時間相距時間等因素,及考量本院詢問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參本院卷第43頁陳述意見狀),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附表】受刑人盧建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年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28日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12年7月11日

111年1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831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159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8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803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5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516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5日

113年7月17日

113年8月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803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55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538號

確定日期

113年3月27日

113年7月17日

113年1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34號(已執畢)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28號(已執畢)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97號

編號3至5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29日

111年2月6日

112年6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865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865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00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51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516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56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1日

113年8月1日

113年9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538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538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56號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13日

113年11月13日

113年9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97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97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4號

編號3至5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

編號6至7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00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56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56號

確定日期

113年9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4號

編號6至7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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