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婉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5年度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於被告張婉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103年度偵字第20750號)中所扣得如附表之物,係屬仿冒他人商標之商品,有卷內鑑定報告書可稽,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請求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1│仿冒「CHANEL」服飾│2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