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3年度城小字第83號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城小字第83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吳昶毅

被告 林義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103元,及其中新臺幣59,312元自民國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2,10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詮智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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