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187號聲請人 蘇育徵 即花旗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花旗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花旗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花旗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為公司法第332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花旗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經徵得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花旗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本院109年7月28日北院忠民連108年度司司字第577號函、清算完結簿冊文件保管清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書及變更登記表、花旗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109年度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及簽到簿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4至14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577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對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