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99號原告 何貴榮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 律師被告 翁豊貴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複代理人 李怡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土地坐落段欄「埔頂」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壢埔頂」。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建物坐落欄「埔頂段1224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壢埔頂段1224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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