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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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46號原告 何金安 被告 簡和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為改善嘉義縣○○鄉○○村○○街○○○巷○號前道路排水溝加蓋,請求被告應將位於該處之龍眼樹砍除等語,在性質上,應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