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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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4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保順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呂肇炫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保順養護中心捐助章程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修訂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第7屆董事113年度第2次、114年度第2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捐助章程,並經主管機關新竹縣政府113年12月25日府社行字第1133834361號函許可變更,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分別於113年11月12日、114年2月11日召開第7屆董事會113年第2次會議、114年第1次臨時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有聲請人提出該2次會議紀錄暨簽到表、會議照片、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在卷足憑。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主要係依財團法人法、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等,完善、健全董事會職權、決議、董事長及監察人消極資格、送呈主管機關報備資料等規範,乃係就該財團法人之重要管理方法為變更,業據聲請人提出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附卷可稽。經核此部分變更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經主管機關新竹縣政府許可變更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新竹縣政府113年12月25日府社行字第1133834361號函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0條、第13條、第18條、第25條及第26條內容,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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