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4305號債權人 郭志賢 非訟代理人 柯文元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楚潔黃敏婕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之請求已有執行名義,即同不動產之租賃契約載有約定租金不履行時逕受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依公證法第13條,得逕行聲請強制執行,故本件顯無權利保護必要,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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