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承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附表所示各該案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皓凡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11日│107年12月14日│107年12月1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1989、1990號│、1989、1990號│、1989、199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27日│108年8月27日│108年8月2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83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83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83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26日│109年2月26日│109年2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86號││備註├──────────────────────────────────────┤││編號1至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附表:
┌────────┬────────────┬────────────┬────────────┐│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16日│107年12月17日│107年12月2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1989、1990號│、1989、1990號│、1989、199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27日│108年8月27日│108年8月2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83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83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83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26日│109年2月26日│109年2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86號││備註├──────────────────────────────────────┤││編號1至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附表:
┌────────┬────────────┬────────────┬────────────┐│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20日│107年12月23日│107年12月2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1989、1990號│、1989、1990號│、1989、199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27日│108年8月27日│108年8月2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83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83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83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26日│109年2月26日│109年2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86號││備註├──────────────────────────────────────┤││編號1至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附表:
┌────────┬────────────┬────────────┬────────────┐│編號│10│11││├────────┼────────────┼────────────┼────────────┤│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25日│自107年12月11日起至107年│││││12月26日為警查獲為止││├────────┼────────────┼────────────┼────────────┤│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1989、1990號│、1989、199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4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27日│109年7月16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839號│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26日│109年9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86號│5616號│││備註├────────────┼────────────┼────────────┤││編號1至10曾定應執行有期│(本欄空白)││││徒刑3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