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員簡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33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21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
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
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施秀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