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339號債權人 葉永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呂蔚勛 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陳報遺產清冊或拋棄繼承之聲明。㈡陳報呂蔚勛之繼承人姓名、住所地址。」,惟債權人僅於同年7月4日具狀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迄未補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陳報遺產清冊或拋棄繼承之聲明及陳報呂蔚勛之繼承人姓名、住所地址,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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