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7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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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7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俊義 代理人 單立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鍾弘益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及裝修設計承攬合約書,其發票人及契約當事人均為歡喜家餐飲有限公司,尚無法釋明對鍾弘益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份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