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8395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光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羅光男 、羅文雄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重複列載羅光男,請確認其一是否誤載,如有錯誤,應予更正。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