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告 劉忠凱

被告 潘俊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3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詹莉荺

法官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書記官吳宛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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