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8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8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志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伍萬零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九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零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