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158號聲請人 鄒富景
鄒喻 如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卓英義 等間請求○○○事件(113年度○字第13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且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107條第1項本文、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
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
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卓英義、 范黃芹鶯黃憶珊 )、 范秀慧范勝全范揚森范揚祥張雅雯呂婷玉顏火文陳月娥莊璧華 (聲請人記載為 莊壁華 )、 許春桂張永松張欣榮陳勝樺鄭王珠美王莉鳳周詩偉賴泓嘉黃薇庭李立強温孝勤阮坤智張淑美莊黃麗卿簡月玲簡玉娟黃鉦詃何宗諭黃禎科莊啓富 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47號)並聲請○○○(即113年度○字第139號),並以其無資力繳納裁判費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等語,固據提出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據。惟查,上開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僅能釋明聲請人勞保投保情形而已,又聲請人所提出財產、所得清單等文件,僅能說明聲請人名下無稽徵及監理機關列管徵收稅費之資產,及112年間無所得之申報狀況,尚不足以釋明其窘於生活及缺乏經濟上信用,已達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之程度,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現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之情,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書記官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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