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7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7209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捌仟零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伍仟柒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按月加計逾期手續費新台幣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