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7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77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77526號債權人 卓姿妤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廣慶豐實業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葉美惠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王霖國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陳奕宇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葉美惠於第三人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陳奕宇於第三人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陳奕宇於第三人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暨股利債權為強制執行,而據債權人 陳明 各該第三人分別設於新北市三重區、彰化縣及高雄市大社區,依上開規定,應分別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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