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63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等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等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至受刑人甲○○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即本院91年度重訴字第48號、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14號案件),前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所犯法條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5項,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規定不得減刑,附此敘明。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周綉美附表(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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