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1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拾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定有明文。而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亦有明文。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七0九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確定,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十片,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意旨及卷內資料,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十片,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違法重製物且為被告所有,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