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簡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簡字第1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對被告 葉佩玉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向法院提出之訴狀,如未表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所定: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或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即屬違背起訴之法定程式;審判長應
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仍不補正者,法院應認原告之訴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參照)。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簡稱訴之聲明,
為原告對於被告就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所求判決之
內容及其範圍。在形成之訴,應表明使其法律關係發生、變
更或消滅之法律效果。再者,無論訴訟之類型如何,原告於
訴狀內記載訴之聲明,務求簡要明確,不得模稜兩可(吳明
軒先生著民事訴訟法中冊第718頁以下參照)。
二、原告所提本件代位分割遺產之訴,僅記載請求被告間就被繼
承人(起訴狀未記載姓名)所遺留之遺產(即下列土地),
予以裁判分割,未依前開規定合法表明訴之聲明;嗣經本院
於民國102年6月14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
,具狀補正:「被繼承人000(何人應查明)之除戶謄
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葉佩玉、 葉金柱蘇麗雅 、葉
玉蕾、 葉陳木莉劉葉玉凰葉佩玲葉佩芬葉偉志 、葉
宗仁、 蘇素真蘇麗華 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被繼承人 葉雨澤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
葉亭妍葉菁葉菁妙葉懿青葉尚鑫 等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前開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
(依昭穆輩份、配偶或血親等關係及民法第1138條、第1139
條、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
前開各繼承人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
○○號土地應有部分各24分之6,經乘以各繼承人應繼分之
比例後得出每人應有部分之比例?並更正訴之聲明。」等事
項,該裁定已於102年6月18日送達原告,此情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參,惟原告迄今仍未依照該裁定意旨補正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要件。基此,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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