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1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沈愉芳 相對人即債務人康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啟治 相對人即債務人洪啟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任一債務人已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零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任一債務人已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