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99號原告 陳國瑞 被告 吳聰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部的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648元,該裁定已於113年6月4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考。惟原告迄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起訴並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彭蜀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