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29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告 邱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依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司法院院字第2500號解釋(二)意旨參照)。又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代位其債務人 邱振清 請求分割與被告所公同共有之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部)為分別共有,並主張依應繼分比例為原物分割,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邱振清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8,790元(計算式:780元×1,561平方公尺×1/2=608,79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