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根聖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根聖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附表編號1、2、5、6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附表編號3、4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對受刑人根聖豪於民國98、99年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民國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均於102年1月25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款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比較結果,修正前刑法因複數犯罪併和處罰,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受刑人根聖豪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得抗告。
附表:
┌────────┬───────────┬───────────┬───────────┐│編號│01│02│03│├────────┼───────────┼───────────┼───────────┤││││││罪名│竊盜│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98年7月18日││││犯罪日期│(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98年7月30日│99年5月19日│││99年5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99年度偵字│99年度偵字│99年度毒偵字││年度及案號│第2851號│第3006號│第1254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748號│99年度易字第785號│99年度易字第104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27日│99年11月1日│99年11月19日│││││││├───┼────┼───────────┼───────────┼───────────┤││││││││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748號│99年度易字第785號│99年度易字第1049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11月22日│99年11月1日│99年11月19日│││日期││││├───┴────┼───────────┴───────────┴───────────┤││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88號裁定)││││└────────┴───────────────────────────────────┘┌────────┬───────────┬───────────┬───────────┐│編號│04│05│06│├────────┼───────────┼───────────┼───────────┤││││││罪名│侵占│加重竊盜│加重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2月││││││├────────┼───────────┼───────────┼───────────┤││99年9月30日│99年3月23日│││犯罪日期│至│至│99年3月25日凌晨2時38分│││99年10月10日│99年3月25日凌晨1時50分││├────────┼───────────┼───────────┼───────────┤│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桃園地檢│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99年度偵字第21082號│99年度偵字第21082號││年度及案號│第28041、30421號│99年度偵緝字第2043號│99年度偵緝字第204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桃簡字第482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16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16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28日│101年10月16日│101年10月1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確定││││││├────┼───────────┼───────────┼───────────┤│││││101年度台上字第6479號│││案號│100年度桃簡字第482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168號│(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101年度台上字第647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5月9日│101年10月16日│101年12月20日│││日期││││├───┴────┼───────────┼───────────┴───────────┤│││││備註││編號5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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