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78號原告 劉宏澤 被告 范光富
元大計程車行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鍾清河 上列被告范光富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3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陳佳君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