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6年度板秩字第166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
年9月12日北縣警永偵字第096003024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幣捌仟
元。
扣案含K他命殘渣袋壹包沒入。
事實及理由、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6年7月24日22時許。
⑵地點:台北縣永和市○○路○段○○○號地下室TEMPO舞廳。
⑶行為:在前述時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K他命),為警當場查獲。
二、右開違序事實,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尿液檢驗報告。
⑵含K他命殘渣袋壹包扣案可稽。
⑶前開扣案物,係三級毒品,為查禁物,應予沒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