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08號原告 劉慧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以欣 、 高漢清 、 高榆泓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兩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各為新臺幣30萬元,合計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