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305號
上訴人 張茂程
訴訟代理人 張勝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楓林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7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