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48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俊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蘇俊德於民國105年6月10日19時4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途經宜蘭縣○○鄉○○○路○○○○路○○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準備;適 陳億誠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沿錦草路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致其車左側與蘇俊德車車頭碰撞,陳億誠因此頭部其他部位挫鈍傷、肩頸、背部及左前臂鈍傷、第四頸椎後滑、第四、五及第五、六頸椎椎間盤突出、第三、四及四、五腰椎椎間盤突出,因認蘇俊德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本件陳億誠提告蘇俊德,公訴意旨認蘇俊德所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陳億誠撤回告訴,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