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98年度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手紗網壹個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七時二十分許,在臺南縣○○鄉○○村○○段○○○號漁塭,查獲被告甲○○持手紗網竊取告訴人陳同漢所有之虱目魚二條、白蝦一隻等情,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三九六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手紗網一個,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上開竊盜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三九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一件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手紗網一個,係被告所有供其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見偵查卷第七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