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6號原告 楊玉章 被告 徐宗昔
陳志明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4月7日寄存送達於原告起訴狀所載住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