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74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始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是債權清償期若尚未屆至,縱債務人所設定者係最高限額抵押權,抵押權人仍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觀諸民法第873條第1項規定意旨自明,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570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93年3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5,51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3月18日至133年3月1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3年
3月12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⑴200萬元、⑵259萬元,借款期間均自9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3月25日止,借款利率均採機動利率計算;於93年3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⑶3萬元,借款期間自聲請人核准日起算一年,且於期滿前,得經聲請人同意延長一年,其後亦同,利率則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固定計算,上開三筆借款均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而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5年4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現尚欠4,597,752元,及分別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上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書、借據、本票及約定書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對於相對人有上開借款債權未受清償情事,既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加以證明,經本院先後於95年8月2日、95年8月30日發函要求聲請人於函到翌日起3日內補正相對人繳息資料,俾以判明相對人究有無正常繳款,惟聲請人於95年8月4日、95年9月1日收受上開通知後,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則本件聲請人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有無因相對人未正常繳款,而視為債務全部到期之情形發生,既未經聲請人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即難僅據聲請人主張,採為對其有利之認定,揆諸首揭法條及裁判要旨,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一:95年度拍字第374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竹北│縣華││四七五│建│││一四二點一一│1451/10000││└──┴───┴────┴────┴────┴───────┴─┴──┴──┴──────┴─────────┴──────┘┌─────────────────────────────────────────────────────────────────┐│附表一(建物)︰95年度拍字第37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759│光明二街│縣華段47│鋼筋混凝│第七層│││││72.19│陽台│7.72│平方公│全部│共用部││││81巷59號│5地號│土造、八│72.19││││││雨遮│3.86│尺││分:縣││││7樓││層│││││││││││華段17│││││││││││││││││61、17│││││││││││││││││62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