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75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7554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94年度雄簡字第755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上訴制度係不服下級法院之判決而請求上級法院救濟之程
序,故須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始具上訴之利益。經查本院
於民國95年5月15日所為之94年度雄簡字第7554號第1審民
事判決,就該判決之原告即本件被上訴人丙○○對於同判決
之被告即本件上訴人乙○○所主張之請求,均認為無理由而
全數駁回在案,則本件上訴人並未因上開第1審民事判決而
受有不利,其自無對該判決提起上訴之利益,本件上訴並不
合法,亦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二、至於上揭第1審民事判決之另一位被告甲○○○之上訴部分
,另裁定命補繳上訴費用,附此敘明。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威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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