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1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信篁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3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信篁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信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茍經檢察官聲請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即謂與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要件不符(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9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尚未與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依前揭說明,本院仍應就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是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3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附表所示之犯行均相同、犯罪之時間間隔,本院前以書面詢問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張佩旻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附表:受刑人余信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110年4月19日士林地檢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46號士林地院110年度士簡字第681號111年1月26日同左111年3月2日是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35號(已執畢)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110年10月27日士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460、2506號、111年度毒偵字第96號士林地院111年度審簡字第382號111年5月27日同左111年7月11日是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439號,編號2、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110年11月15日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