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簡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30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被   告  曾智群
      曾 薛麗華
       曾雅斌
       曾翠容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30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附表欄編號1關於「高雄市○○區○○段0地
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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