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21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淑玲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957號,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67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85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原確定判決已確定部分即詐欺罪部分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即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957號判決之繕本,且聲請再審意旨僅稱原確定判決之證據係經變造不實,告訴人 陳俊輝 另涉有刑法第169條之誣告罪,請求法院調查云云,亦未提出聲請再審所依憑之證據,顯不符合再審之法定程式,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再審與法有違,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蔡守訓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