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小字第242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24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謝偉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212元及自民國(下同)96年
1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自10
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自96
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宏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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