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3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銪星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銪星有限公司業於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經授中字第0973246143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相對人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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