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443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務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零柒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玖拾肆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等,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51994元,專案補償款488710元,共計新臺幣640704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催收系統畫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