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3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劉 匡政
劉志廖玉雪
一、債務人廖玉雪、 劉匡政劉志銘 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陸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廖玉雪、劉匡政、劉志銘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貳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匡政於民國99年間至民國103年間邀同債務人劉志銘、廖玉雪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48萬5,86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貸款因申請時未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依約應自撥款日起按月全額付息且於本金應還日起(及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併同本金分期攤還。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尚不依期還本,付息或攤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劉匡政自民國104年07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48萬5,866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劉志銘、廖玉雪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53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玉雪、劉│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21650│匡政、劉志│7月01日起││八三│││元│銘││││├──┼───┼─────┼──────┼──────┼───────┤│002│新臺幣│廖玉雪、劉│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64216│匡政、劉志│6月01日起││八三│││元│銘││││└──┴───┴─────┴──────┴──────┴───────┘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玉雪、劉│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1650│匡政、劉志│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銘│││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廖玉雪、劉│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64216│匡政、劉志│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銘│││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