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86號原告 王品嬅 新北市○○區○○里○鄰○○○路○○號被告 鄭文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711號竊盜等案件(起訴書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0431號、109年度偵字第5415號、第85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徐漢堂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