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6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巫昌陵被告暨受刑人
張賀銓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營利猥褻姦淫案件,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即被告乙○○(下稱受刑人)營利猥褻姦淫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於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營利猥褻姦淫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並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在案,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憑。嗣該案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惟受刑人嗣未遵期到案執行,經檢察官命警拘提無著,具保人經檢察官通知後仍未能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本院亦查無受刑人在監在押資料,上情均有受刑人、具保人送達證書、追保函、受刑人傳票、拘票、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經本院審閱卷證無訛,顯見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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