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563號原告 朱依瑄 被告 黃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劉毓如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563號原告 朱依瑄 被告 黃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