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9號
原告 林清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甫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9,0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容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9號
原告 林清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甫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9,0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