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一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一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碧玲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陳賜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二六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財團法人台灣省花蓮│花蓮縣花蓮市第一信│九十年八月二十日│捌仟壹佰柒拾元│三六四二0二│9168│││縣花蓮港天宮│用合作社富國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