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抗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抗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9號抗告人BATILESMILKEYSALAZAR( 米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宋茜蒂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48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法院組織法第99條定有明文。次按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抗告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出之民事抗告狀係以外國文字書寫,不符法定程式,依前揭規定,應補正以我國文字書寫之抗告狀,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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