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小字第101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丁○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0月25日上午9時22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