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小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小字第101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丁○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0月25日上午9時22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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